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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6/2/24 14:16:00
老师,你好,我们是教育培训机构的,原来我们都是统一预收,分期分摊的收入,现在根据新的增值税法,是不是要在预收的时候一次性申报,收入还是分期分摊。还有个问题,就是原来分期分摊的余额是不是在06年第一季度也一块申报了。比例,我原来还有预收的没有分摊的金额是20,06年第一季度又预收了50,是不是我06年第一季度要申报增值税70,而利润表还是分摊多少收入,申报多少?谢谢
问题分类:增值税类 阅读量:25
大白菜老师 回答于:2026/2/24 14:42:00
1、你是对的。收入分期确认,但增值税不再按分期分摊申报,需按“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申报全部预收款项对应的增值税,而非在预收款项到账时直接申报-根据财税2026年第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含教育培训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起始当日」,按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旦达到该时间,需就收到的全部预收价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
2、分二种情况
情况1:原有未分摊预收余额20、新预收50,均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一季度”
即:原有未分摊的20(对应课程)、新预收的50(对应课程),其「首次服务日」或「合同约定服务日」均在2026年一季度(1-3月),则2026年一季度需申报增值税的基数为 20+50=70(此处指含税金额,申报时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教培行业适用税率6%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销项税额)。
情况2:原有未分摊预收余额20,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2026年一季度
即:原有未分摊的20(对应课程),「首次服务日」或「合同约定服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