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铃草
发表于:2025/12/6 10:49:00
外贸公司2025年的出口收入免税申报,36个月后没有在电子税务局做退税,会视同内销吗?
问题分类:出口退税类 阅读量:19
大白菜老师 回答于:2025/12/8 16: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 (免) 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 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 (免) 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 (免) 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目前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 (免) 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即只要36个月内未申报退税,就视同内销征税。
第二种认为:这种情形下,不会被视同内销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政策条款聚焦的是 “未申报免税” 而非 “未申报退税”:该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的核心约束点,是针对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对应税收优惠的情形。若外贸公司已按要求在报关出口 3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