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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11/13 16:55:00
我们销售设备,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13%税率
又与客户单独签订安装费合同,相当于总包合同,约定9%税率
我们又与分包签订安装费合同,约定9%税率
预交增值税是哪个公司预交
我们公司 总包:河南洛阳 客户项目:河北三河 分包:广州
问题分类:会计处理类 阅读量:59
大白菜老师 回答于:2025/11/13 17:20:00
答案:只有提供建筑服务(即安装服务)的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河北三河)预缴增值税,销售设备部分不需预缴。
1. 您公司(总包方)需在河北三河预缴安装服务增值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单位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您公司情况: 机构所在地(河南洛阳)≠ 项目所在地(河北三河),提供安装服务(9% 税率),因此需预缴。
2. 分包方需在河北三河预缴安装服务增值税
依据: 同上述 17 号公告,分包方(广州公司)在非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同样需在项目地(河北三河)预缴
分包方情况: 机构所在地(广州)≠ 项目所在地(河北三河),提供安装服务(9% 税率),因此也需预缴
3. 设备销售部分不需预缴增值税
依据: 增值税法规规定,销售货物(13% 税率)不需异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即可
您公司情况: 设备销售合同(13%)与安装服务合同(9%)分开签订,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 ,设备销售部分在洛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