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每月精选202312】跨年了,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如何处理?

所属类别: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2023/12/19 15:42:00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发票。
马上就跨年了,这些项目怎么处理呢?


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因此,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时间确认上应当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应暂估入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一)4项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财政部于2017年1月26号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规定,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同样也应当暂估入账。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税务也认可权责发生制,但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有特殊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只要成本费用发生,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按实际发生时间确认成本费用。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另外,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了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即: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因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发生的一些特殊业务,以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各种资料等都能成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还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暂估入账是很多企业会面临的问题,但是暂估你真的做对了吗?快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


四、如何正确暂估费用以及后续如何处理


根据上面讲解,“暂估入账”其实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对成本费用的暂时入账。

最常见的三类“暂估入账”的情形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 存货暂估入库

存货暂估入库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二)、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竣工决算还没有办理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三)、 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

1、暂估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

对于已真实发生的业务,如房租、水电费等,当期未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暂估入账。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2、给大家总结一下暂估成本费用的涉税处理:

1)如果暂估对企业当年的会计损益没有影响,比如只是暂估入库了一批原材料和商品但未结转成本费用,就不涉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如果暂估对当年的会计损益产生了影响,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先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税前扣除。

3)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超过次年

次年5月31日才收到了发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4)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但是需要实际支付的,比如上年度计提的工资和年终奖等,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发放),也不影响税前扣除。

(5)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管有无暂估,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6)暂估金额需要作纳税调整时如何填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列105000调整主表的第30行



您要是觉得有用,就抓紧收藏吧!

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