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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文20200803】分公司还有机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所属类别: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2020/8/30 15:40:00

 一、首先厘清一个概念: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目前突出享受的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收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针对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国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分公司还有机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2019年2月26日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中摘要----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时,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如果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即总公司)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均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结论】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申报】目前税务登记信息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的,除非特殊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 ” 栏默认为“否”,且不可修改 。无论该分支机构填写的是纳税申报表A类还是B类。
    【开脑洞-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还有机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吗?】
  公司总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总公司当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种情况下,分公司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答案是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八条规定: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也就是说,即使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了总分机构的指标,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只能是总机构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计算后,再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分支机构还是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过也有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全面掌握以上政策,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可能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甚至享受了优惠政策。因为存在地域税源之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潜在的一个风险,也是一个损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有很多筹划细节。

三、为何取消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之前。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均可以按各自条件分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系统也无校验规则,分支机构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都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后来增加了上述校验规则后,分支机构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即使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预缴时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部门为什么出此检验规则?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逃避税款。
       以往的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较为严格,所得税优惠力度较小;而根据现在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大大放宽,且优惠力度很大,那么企业就有动力设法让自己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独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话,预缴时就能少缴税款。不过,出台此项校验规则后,这个方法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