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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文20200603】建筑企业到底如何区分和处理开票、纳税时间?

所属类别: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2020/6/21 17:59:00

     某建筑企业会计提问 ,公司本月应房企开发商的要求集中开票2000万,账  面是不是要一下子增加了2000万收入?成本如何办?税金如何计算?

也有建筑企业会计提问,我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年底结算并开具发票。平时我们一点税也不交吗?一分钱收入也不确认吗吗?

从这两个问题来看,很多建筑企业会计对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这两个事情存在严重的混淆!

今天,大白菜会计学堂带大家一起琢磨下这个问题。以下叙述,供大家参考!

问题分为三个细节讲解,阅读全文大约需要3分钟~

1建筑企业会计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2、建筑企业何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如果收入与纳税义务时间点不一致,怎么办?

第一,建筑企业会计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大白菜: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又分为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两种情形。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大白菜:说完2种情形分别满足的条件,又说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大白菜:然后再说具体的会计处理思路如下: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最后,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话怎么办?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建筑企业何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讲完以上的会计处理,我们再说下增值税和所得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增值税

现在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纳税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大白菜总结: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上面政策推算出几种纳税义务产生的情形(敲黑板)

1)建筑企业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会产生纳税义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说,发生建筑服务并收款了,要缴增值税!发生建筑服务并且有确定付款日期的书面合同,按付款日期确认缴纳增值税税义务!发生建筑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认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才产生缴纳增值税义务!

2建筑企业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不管是否提供了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当天均产生纳税义务。这就是我们同学的问题,你虽然开了票,但只产生了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未必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中有一些原有的特殊规定,如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由于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对应成本,如果征税,则税额较重,在建筑周期内,会造成税负不均衡。根据财税[2017]58号的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未必是确认收入的时点,但有预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

第三,如果收入与纳税义务时间点不一致,怎么办?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已经明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与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存在很严重的时间差,因此这给建筑会计具体处理收入与纳税提出了挑战!如何处理差异,可以详细学习我们大白菜会计学堂的建筑业会计课程!